• 兩人都不要小孩!談不攏兇夫殺妻2007/09/02
  • 戶政所辦離婚 暴夫刺死妻2007/08/31
  • 母女愛上同一人 女兒伴情夫私奔2007/08/29
  • 不恨遭性侵 願為他生兒育女2007/08/28
  • 畸戀繼父 16歲少女亂倫懷孕2007/08/28
  • 姦屍案》姦後殺?殺後姦? 檢方:應處死
  • 逃兵性侵女店員 寧坐牢不回營2007/08/13
  • 酒後遭鄰居性侵 聽聲音不對才發現不是老公2007/08/10
  • 倒追獻身遭劈腿 小女生告小帥哥2007/08/02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法
  • 騙女童嘿咻會長高 硬上被逮2007/07/25*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法

  • 中區嚴選 兩人都不要小孩!談不攏兇夫殺妻2007/09/02
    更新日期:2007/09/02 12:26 記者:謝古菁 聯意製作

    苗栗殺妻兇手邱勝琦,今天出院到警局接受偵訊,邱勝琦向警方表明當時他喝酒,離婚協議時,他不想撫養2歲的女兒,結果太太竟然也不要小孩,他就用尖刀殺死太太,他現在很後悔。

    邱勝琦殺妻兇手,今天他要面對司法。記者:「你為什麼殺你老婆,你會不會後悔殺你太太,你要不要到他靈前上香。」

    邱勝琦上了手銬腳鐐,表現出相當虛弱樣子,他說他喝酒無法控制脾氣,才會用尖刀活活把太太刺死。苗栗分局偵查隊長鍾興民:「在離婚協議中對於協議的內容,裡面有諸多對他不公平的地方,所以怨恨埋藏在心裡很久。」

    邱勝琦向警方坦承,他離婚後不要撫養2歲的女兒,結果太太竟然也不要小孩,2人根本談不下去,殺人引爆點就是這個。但警方調查,邱勝琦長期對太太家暴,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邱勝琦殺了太太,也殺了別人的女兒,如今法律要制裁他,但悲劇讓娘家永遠無法撫平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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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嚴選 戶政所辦離婚 暴夫刺死妻2007/08/31
    更新日期:2007/08/31 06:50 記者:記者范榮達/苗栗縣報導 聯合線上

    苗栗縣遭丈夫家暴的婦人秦珮津,昨天與丈夫邱勝琦相約到公館鄉戶政事務所辦離婚手續時,邱勝琦當眾持水果刀一刀刺中秦女心臟,再連刺多刀,秦送醫不治。邱行兇後逃逸,警方正全力緝凶。

    邱勝琦昨天在辦離婚手續時朝秦珮津臉、胸一陣亂刺,秦珮津血流如注,過程驚悚,在場目睹的戶政所職員及陪同秦珮津的兩名友人,全都是女性,嚇得驚叫聲連連,直到邱勝琦逃離後,才向警方報案。

    警方調查,卅六歲邱勝琦與廿五歲的秦珮津結婚四年,育有一名女兒,兩人感情不睦,邱勝琦經常酒後施暴,最近一次是五月卅一日,他到秦珮津工作的手機店大鬧,還把秦珮津打得遍體麟傷,連左耳膜都打破。

    警方當時代秦珮津聲請保護令,法官本月廿二日核發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一年,禁止邱勝琦侵害、騷擾秦珮津,且必須遠離秦的住所及工作地。

    警方說,秦珮津決定與邱勝琦離婚,昨天下午秦珮津找古姓等兩名友人當證人陪同到戶政事務所秦珮津拿著離婚文件要給邱勝琦簽名,邱突然以手上的水果刀一刀刺向秦女心臟,再朝秦臉部、胸部猛刺十餘刀。

    邱勝琦隨後丟下兇刀,跑出戶政事務所,騎機車逃逸,公館救護站獲報,將秦女送醫急救,但仍不治。

    警方表示,致命傷是左胸深及心臟的刀傷,另左臉頰一刀,深八、九公分,連牙齦都看得到,水果刀都彎曲變形。

    警方趕到邱勝琦的公館鄉租住處及老家,沒有發現他的蹤影,傍晚在距離戶政事務所約十公里外的公館鄉石圍牆,找到邱勝琦的機車,懷疑他已棄車或是有人接應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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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嚴選 母女愛上同一人 女兒伴情夫私奔2007/08/29
    更新日期:2007/08/29 00:07 記者:張子銘 聯意製作

    台中一名男子,跟一對母女都發生關係,都有了小孩,3年前男子性侵情婦12歲的女兒,觸法入獄,男子出獄,這名情婦沒錢難生活,又來跟他同居,結果近水樓臺,男子竟然跟少女發生感情,再度發生關係,甚至少女還懷了男子的小孩;更難堪的是,母親過去也跟男子生了一個男孩,母女2人小孩同一個爸爸,情婦受不了,再度報警把這名男子抓回去。

    16歲的小女兒,和自己的前男友私奔,媽媽報警把兩人帶回警局;媽媽相當生氣,先是指著前男友痛罵,又轉而教訓自己的女兒,兩人互不相讓,媽媽氣不過,呼了女兒一巴掌。派出所員警:「當然是會罵她。」記者:「回到派出所還在打罵?」派出所員警:「沒有了,回來就沒罵她了。」 男子55年次,87年開始,和少女的媽媽同居,2人還有一個7歲兒子,沒想到3年前,竟然對當時年僅12歲小女兒伸出狼爪。派出所員警:「性侵被判刑3年,結果關到96年2月出獄出來,少女對這個男生可能,還存有一些愛意。」 男子出獄後,又和少女發生關係,2人不顧家人反對,躲在台中縣霧峰一處老舊三合院內,少女還因此懷孕,母女2人,都有了同一個男人的小孩。派出所員警:「她媽媽一直反對,媽媽反對,結果少女和男友就一直躲,然後才會躲在這裡(三合院)。」

    媽媽苦勸少女無效,只好報警處理,少女向警方供稱,自己是主動和潘姓男子交往,但少女未滿18歲,警方還是依妨害性自主及準略誘罪,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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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嚴選 不恨遭性侵 願為他生兒育女2007/08/28
    更新日期:2007/08/28 04:39 記者: 吳進昌/中縣報導 中時電子報

    女兒與自己的同居人交往,簡女母親在向警方報案時氣憤難平,悔恨不已。不過,這名未成年與母親同居人發生性關係的簡女,卻在偵訊中百般維護潘男,還說「願意為潘男生兒育女。」

    在工地四處打零工的簡母,十年前結束婚姻後,獨自帶著年幼的女兒到台中縣工作,因工作關係認識潘姓男子,加上潘很照顧她們母女,兩人發展出同居關係,並生下一子。

    簡女表示,潘姓男子一直很照顧她,每次媽媽愛亂發脾氣,潘都忍下來,不和媽媽計較,「比較起來,我很同情、敬佩他。」簡女說,她以前雖然被潘性侵,但對他並沒有怨恨。

    簡女表示,潘男出獄後,還同意繼續收留照顧她們,讓她相當感激;雖然他們有形式上的父女關係,但潘照顧她們,他也很樂意和潘發生肉體關係,甚至替他懷孕生育子女,「他不是爸爸,是男友。」

    承辦員警表示,一般的性侵案受害者對性侵者都會有很強的情緒反應,辱罵、痛哭不等,但簡女完全沒有,反而百般維護潘男,讓他們相當驚訝。

    簡母對於潘男與女兒的行為完全無法接受,她氣急敗壞的指責潘沒有良心、不知羞恥,連「女兒也敢騎」,以後一定有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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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嚴選 畸戀繼父 16歲少女亂倫懷孕2007/08/28
    更新日期:2007/08/28 15:20 記者:記者吳淑萍、張炯漢/台中報導 東森新聞報

    台中縣一名離婚婦人帶著女兒和男友同居,還生了一個兒子,3年前男友性侵害13歲的女兒,入獄服刑3年後出獄,一家人重聚之後,女兒竟然同情繼父,還和繼父共築愛巢,發展出不倫戀,媽媽氣壞了,報警捉人。

    繼父和女兒共築的愛巢在霧峰鄉一處老舊三合院,3天前媽媽帶著警方捉人,到現在房子空著,主人沒有回來,只有餓壞了的看門狗,不過,媽媽和女兒變成情敵,鄰居對這段不倫戀都知情。

    記者:「媽媽的反應是不是很激動?」鄰居:「很激動,一直罵她女兒噁心。」記者:「有罵她爸爸嗎?」鄰居:「都有罵。」記者:「罵爸爸怎樣?」鄰居:「說她爸爸犯賤什麼的。」

    簡陋的屋簷下發展出複雜的多角關係,10年前離婚媽媽帶著女兒和男友同居,雖然沒有婚姻關係,依然生下一個兒子,繼父3年前性侵害女兒,入獄服刑,出獄之後和女兒發展出戀情,女兒已經懷孕4個月。

    女兒畸戀繼父,不恨加害人,還願意替他生子,精神科醫師游文治說,他們是和社會倫理脫序的原始人。游文治表示,「所謂原始人的意思就是說,他們根據原始本能需求在過生活,(女兒)對年紀比較大的男性有好感,要聽他的,要接受他照顧的,甚至於認同他,這樣講就是她的戀父。」

    社會局介入輔導,不過,醫師認為女兒從小缺乏穩定的家庭功能,繼父提供經濟和情感支持,才成為她戀父情節的依靠,如果沒有健全的家庭支柱,恐怕難以回歸正常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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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嚴選 姦屍案》姦後殺?殺後姦? 檢方:應處死
    更新日期:2007/08/24 07:30 記者:記者黃瑞典、張念慈/新竹市報導 聯合新聞網

    殺人姦屍的楊忠平昨天改口,說他潛入任女房間是為搜括財物,因她呼救才起殺機;後來發現她雖值生理期仍兩度姦屍,「心裡有些害怕」,但忍不住性衝動;燒水煮屍是想將屍體煮爛毀屍滅跡。檢方痛斥「這樣的人應該求處死刑!」將他聲押獲准。

    廿八歲的楊忠平前天在新竹殺害大他六歲的任姓女會計被捕後,原說心儀任女,吸膠後潛入她房間想聊天,她受驚大叫才將她殺害。

    但警方在楊忠平房間搜出死者皮包、金融卡,凌晨突破他心防。

    他供稱,廿二日凌晨二時許,吸膠後從五樓房間帶著梯子到四樓,從浴室氣窗爬入屋內搜括財物,沒找到什麼錢,順手拿起房間內的水果刀,搖醒任女,以刀抵住她脖子,逼問她有什麼值錢的東西。

    任女嚇醒,問他為何要如此,還勸他有事好商量,任女假裝要喝水衝往門口大聲呼救。上士退伍的他,以軍中學的擒拿術掐住她脖子十餘分鐘直到昏倒,因手腳還在抽動,他再拿枕頭悶住她的臉,直到不動為止。

    事後他將任女揹回自己房間,想起梯子還沒拿走,留下的指紋也沒清理,又陸續下樓四次,擦拭指紋、拿走水果刀、梯子等物,再關上大門。

    回房後,清理掉任女脫糞,竟抱她到地上姦屍。他說,任女因遭枕頭悶壓,鼻血不斷流出,且逢生理期,但他不管,五分鐘逞完獸慾,將她拖到浴室清洗,思考如何處理屍體。

    他先以小瓦斯爐煮水,想將屍體煮爛,才煮到脫皮即嫌麻煩,改用水果刀在她左手掌、手腕、右手肘與肚臍割了四刀,發現難以支解,即拆下窗簾布,將屍體置於布上。

    他說看到裸屍心中雖有些害怕,仍忍不住性衝動,又再度姦屍。

    事後他以窗簾布包裹屍體,躺到床上看電視、抽菸,早晨七時許將屍體移到陽台;此時任女友人來敲門,詢問有無看到任女,他推說未看到。

    隨後他下樓買菸,並拿任女金融卡提款,因密碼不符無法提款,返家後他傳簡訊請同事代為請假,打算晚上載屍體到青草湖山區埋掉;九時許又到商店買九條強力膠回住處吸食,直到下午房東找上門報警查獲。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吳昭瑩說,偵訊時楊忠平異常冷靜,與一般殺人犯驚恐或懊悔態度迥異,敘述殺人過程時語氣輕鬆,冷血模樣令人印象深刻。

    吳昭瑩認為,不管是先姦後殺或先殺後姦,光是強盜殺人就至少可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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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嚴選 逃兵性侵女店員 寧坐牢不回營2007/08/13
    更新日期:2007/08/13 04:39 記者: 陳凱勛/台中報導 中時電子報

    志願役憲兵李政道日前逃兵逾假未歸,前日深夜到常去的漫畫店外埋伏,待女店員下班時,用藍波刀將她挾回店內,綑綁後逼迫對方為他口交。警消人員趕到後以強力水柱攻擊,將李嫌壓倒逮捕。偵訊時李嫌表示不想再當兵,「所以要犯一個錯,就不用再回到軍隊。」

    男子李政道(廿二歲)二月入伍,在新兵訓練時簽約成為志願役憲兵,分發到台中憲兵三一八營後,七月時就曾逃兵一次。部隊聯絡家長後,從台北把他抓回軍中。但李嫌三天前晚間趁父親不注意時離家出走;這幾天他到處徘徊,有空就到中市北區一家漫畫店看漫畫。

    李嫌看漫畫店女店員面容姣好竟起色心,前日深夜女店員一下樓,李嫌即拿藍波刀上前威嚇她返回店內,接著拿膠帶把她全身綁住,逼她幫他口交。

    女店員為李嫌口交後想掙脫膠帶,力氣用盡加上疲累而昏倒。昨日上午八時,李嫌突幫她解開膠帶,要她報警說有人要自殺。女店員反問李嫌姓名,他竟大方拿出憲兵證件讓她看姓名。女店員跑到育才派出所報案,警消趕到現場時聞到一股疑似瓦斯的味道,怕開門門鎖摩擦造成火災,叫來水車噴濕大門後進入。

    警消進入後,李嫌拿著藍波刀與警消對峙,冷不防拿起桌子砸向消防人員,隨即遭水線噴水,將他壓倒在地。李嫌被逮後,還不停做鬼臉,蠻不在乎的大嚼口香糖,表示自己精神狀況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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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嚴選 酒後遭鄰居性侵 聽聲音不對才發現不是老公2007/08/10
    更新日期:2007/08/10 19:30 中廣新聞網

    花蓮一名杜姓男子與鄰居的老婆在晚間喝酒後,趁這名婦人不勝酒力,潛入婦人家中性侵,而這名婦人以為是晚歸丈夫回家後求歡,結果兩人在親熱時,聽到杜姓男子發出的聲音不對,才發現自己遭到鄰居性侵,全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梁國榮報導)

    杜姓男子是今年一月份和被害人一起喝酒,男子竟然趁被害人不勝酒力先回家睡覺時,趁著酒意,潛入被害人的家中性侵,被害人在精神恍惚之間,以為是晚歸的丈夫求歡,在毫無反抗下與杜姓男子發生性行為,當兩人在翻雲覆雨時,被害人突然發現枕邊人發出的聲音不對勁,一腳將杜姓男子踢下床後,開燈一看才發現在床上的竟然不是自己的丈夫。

    全案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終結,考量杜姓男子並未使用暴力,而且兩人在事後和解,被害女子也表示願意原諒杜姓男子的行為,因此依乘機性交罪,輕判杜姓男子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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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嚴選 倒追獻身遭劈腿 小女生告小帥哥2007/08/02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法
    更新日期:2007/08/02 04:39 記者: 林淳華/中縣報導 中國電子報

    一位小五女生主動追求國中生,兩人交往後還發生性關係,沒想到高大英俊的男友劈腿另結新歡,小女生愛不到小男友,一氣之下到醫院驗傷,狀告男方性侵。由於小女生尚未成年,這名小男友昨天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送辦。

    兩年前,還在念國小五年級的這名小女孩,回到苗栗縣阿嬤家過暑假,看到鄰居住了一位國中生,長得又高又帥,情竇初開的她,竟主動寫信表達內心仰慕的情愫,追求這位帥氣小男友。

    兩人戶籍都在苗栗縣,卻同時在台中縣念書,下課後,兩小無猜經常手牽手在公園、國小校園散步、聊天,每周都固定見面一、兩次。一年之後,兩人開始發生性關係,至今已無數次。

    兩人交往期間,小女生幾乎把男友當作小丈夫來看,不但與男方家人熟悉,還與男方家庭一起出遊,兩家人互動良好,常一起聚餐聯誼,雙方家長也沒有阻止兩人交往男方求學過程曾經中斷,今年雖才就讀高一,但實際年齡已十八歲,比其他同學成熟,在同學或小女友眼中,都覺得他很帥氣、迷人。

    小倆口卻在交往一年後戀情變調。第三者積極追求高帥男友,男友逐漸冷落舊人,現已就讀國中的小女生發現男友可能另結新歡。小女生一再要求男友和第三者斷絕往來,但男方不肯,雙方經過無數次的爭吵之後,女方心知郎心已不在身邊,於是和母親到醫院驗傷,證實處女膜已破裂,昨天並向警方狀告男方性侵。
    ------------------------------------------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
    第 四 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罰則)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二十三條 (罰則) 【相關罰則】§31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5

    第二十九條 (罰則)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條 (罰則)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 (罰則)
       意圖犯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後段或第二十七條之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94年2月5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意圖犯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之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罰則)
    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因自白、自首或供訴,而查獲第二十三條至二十八條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二十二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三十三條 (罰則)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告之。
    第三十四條 (罰則)
    犯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前項之行為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 (罰則)
    犯第二十二條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輔導教育;其輔導教育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接受前項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三十六條 (罰則)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第三十六條之一 (罰則)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之二 (罰則)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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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嚴選 騙女童嘿咻會長高 硬上被逮2007/07/25*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法
    2007/07/25 07:30 記者林宛諭/員林報導 聯合新聞網

    43歲男子張良村對友人12歲的女兒謊稱發生性行為才會長高,騙女童和他性交,女童上了國中後,發覺不對,拒絕再和張男性交,張男卻暴力相向,多次逼迫女童和他發生性行為,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張良村8年8個月有期徒刑。

    張良村是於90年間對友人就讀國小五年級的女兒說,她長得比較矮,要和人發生性行為才會長高,女童信以為真,和張發生5次性行為。

    少女上了國一後開始排斥與張男再發生性行為,但張男卻掌摑少女,並恐嚇她若不從,將公布以前錄下的2人性交畫面,並告訴她的親友。少女在恐懼下及逼迫下,又多次和張發生性行為。

    直到去年,張良村到少女家中,藉機支開少女母親,不顧少女哭著反抗拒絕,仍強暴了少女,少女當天撥打113向婦幼專線求助報警處理。法官認為,張良村連續對少女強制性交,讓被害人身心受創,惡性重大,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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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

    第 四 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罰則)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二十三條 (罰則) 【相關罰則】§31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5

    第二十九條 (罰則)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條 (罰則)
    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 (罰則)
       意圖犯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後段或第二十七條之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94年2月5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意圖犯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之罪,而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罰則)
    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因自白、自首或供訴,而查獲第二十三條至二十八條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二十二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三十三條 (罰則)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告之。
    第三十四條 (罰則)
    犯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前項之行為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 (罰則)
    犯第二十二條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輔導教育;其輔導教育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接受前項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三十六條 (罰則)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第三十六條之一 (罰則)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之二 (罰則)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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